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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南山区政府违法强拆、业主上访多年未果

发布时间:2020-04-14作者:来源:

如此践踏民意、法律尊严何在?

近日举报人姜玉华,女,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鹤岗市南山区玉华豆制品厂的业主,通信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36委1组,身份证23040519620715022X,联系电话13946745097.

被举报人:孙伟涛、原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区委书记,现任鹤岗市人大副主任

被举报人:徐文,原鹤岗市南山区区长、后提拔为南山区区委书记、现任鹤岗市政协副主任。

被举报人:颜世东,原南山区信访区长、现任大项目办大主任。

被举报人:李柏杨,现任鹤岗市棚改大主任,当时任鹤岗市棚改办副主任主管这个项目。

玉华豆腐坊加工厂成立于1992年,是福利性企业,安置18名人员就业,其中有8名人员是残疾人。占地面积3950平方米,建筑面积650平方米,1台锅炉、3台蘑豆机、12台压榨机、一口80多米和一口60多米岩石到底深水井、两个屋的三项电源。企业规模不大,但残疾人靠自己的双手养活自己的同时也为国家减轻了负担。2011年10月我的合法经营性用房被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违法强拆。拆迁人至今未对我做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在我依法维权的过程中又发现鹤岗市人民政府、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擅自改变棚户区改造土地的使用用途、违法使用棚改土地的违法犯罪事实。现我依法向全国媒体举报,请全国人民对我举报的事实予以评判,希望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立案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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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依法取得的相关证照

我举报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及事实理由为如下:

一: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给我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相关责任人员已经涉嫌侵权渎职违法犯罪。我被违法强拆的房屋面积建筑面积650平米,属经营性用房,有生产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豆制品加工。房屋被强拆时,因我对南山区政府资产、评估和补偿、安置以及动迁审批手续有异议(评估没有经过控告人确认,相关数据严重不准确,没有达成共识)更何况我们当时还在生产。鹤岗市对落实中央关于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规定:工厂、商服用房不在改造范围内。我们当时只求给我们一点时间,再找一处能够生产的厂地或者按照棚户区政策在异地给我置换一块能够生产经营的厂地,就这么简单的诉求。南山区人民政府在没有通知我们的情况下,被举报人带领、指派下属工作人员对我的加工厂采取了三断措施,即断水、断电、断交通等,造成企业无法生产经营,被迫停产达2年之久。(2009年2月至2011年10月)更为恶劣的是,2011年10月10日,被举报人指使工作人员,采取非正常手段,将我们的企业夷为平地。未对我企业生产经营用品清单保存,直接造成了我的企业生产机器设备压榨机、生产用磨等全部丢失,给我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南山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责任人已经涉嫌侵权渎职违法犯罪,应当依法受到相应责任追究同时请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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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玉华持有的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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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玉华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证

二:鹤岗市人民政府、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擅自改变平安小区棚户区改造土地使用用途,违规修建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以及从事商业开发,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重违反了棚户区改造政策,相关责任人员的行为涉嫌渎职违法犯罪,应当依法受到责任追究同时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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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永昌路两侧六号段的公检法办公楼(棚改区域内)

2008年6月22日黑龙江省发改委黑政发改投资【2008】557号文件《关于鹤岗市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2008年度建设方案的批复》,批复同意建包括平安小区在内的四个棚户区改造工程,2008年12月1日鹤岗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鹤政士【2008】80号《关于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建平安小区改造工程用地的批复》鹤岗市政府向市棚改办作出的批复,批复涉案土地划拨给棚改办使用,面积250203平方米。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举报人多次要求调取平安小区和平小区四期的相关土的建设批复文件及手续,政府至今也没有拿出有效的土地建设批复文件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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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改委对此棚改项目的批复批复(没有公检法办公楼用地的批复)

2008年12月1日鹤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鹤岗市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将涉案国有土地划拨给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用于建设平安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使用用途为住宅用地,根据以上关于平安小区棚户区改造用地的批准文件,涉案的平安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划拨土地用途明确定为住宅用地,但是鹤岗市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棚改办却在涉案的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利用棚户区改造的划拨土地,擅自改变了部分土地使用权限用途,搭车修建了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在2010年鹤岗市国土资源局做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到目前为止,举报人的土地使用权也没有被依法收回,土地证原件尚在举报人手中。但是举报人的合法土地却通过招拍挂给予出售,并且建成商住用房。我认为,违法单位的该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及棚户区改造土地划拨文件的规定。相关责任人员的行为涉嫌渎职犯罪,滥用职权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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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划拨及批准书没有体现平安小区四期

三:被举报人拒不执行上级政府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我们的房屋遭到破坏后,我一直找南山区人民政府,南山区政府不但不解决问题还推诿、扯皮。与鹤岗市棚改办主任李柏杨唱双簧,由李柏杨出面告诉我愿意去哪告就去哪告,谁拆你房子了?于是举报人多次逐级反映,遭到被举报人的残酷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电话被监听。被举报人徐文为了掩盖其团伙的犯罪行为,多次对举报人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更为卑劣的是徐文、颜世东亲自到北京雇用社会闲散人员,对举报人姜玉华实行绑架,限制人身自由长达60多个小时,并租车将举报人姜玉华从北京押解回鹤岗,在回来路上的车内把我手和脚捆绑起来打,多次辱骂、殴打。为了打击报复还捏造事实,对我多次跟踪、非法拘禁甚至被违法拘留。(有2014年1月17日南山公安局行政处罚通知书)。2014年5月7日,鹤岗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作出《会议纪要》,就我们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但是,被举报人作为区委、区政府领导一直拖延到2014年10月22日,把市政府联席会议纪要给否了。徐文提出要解决我的问题,依法、依规到法庭上说。其实被举报人自始至终就没有想真正、及时、合理的处理举报人的问题,总是在欺骗举报人,损毁了举报人的一次次信任。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下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服从上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命令、决定》。但是,被举报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重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规定,依法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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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鹤岗市委政府党政领导的决定至今未实施

四:被举报人违法暴力拆迁,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

被举报人与我没有签订任何协议,非法进行强迁是典型的滥用职权犯罪行为。举报人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将南山区人民政府列为被告起诉至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鹤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判决南山区政府拆除举报人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后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维持了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鹤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已经铁证如山,作为违法拆迁的领导指挥人员,不应该提拔重用,本应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的制裁,而孙伟涛却被鹤岗市组织部提拔为人大副主任,徐文反而被鹤岗组织部提拔为南山区区委书记。现又被提拔为市政协副主任,在2016年2月徐文己经被鹤岗市监察局诫勉谈话。中组发(2015)12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徐文应该免职。按照中央三严三实的要求,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规定,不得对被举报人提拔重用,我当时已经给鹤岗市委组织部,纪检委同时送去举报信,至今未得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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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中院行政判决书判决姜玉华均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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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院维持原判的判决书

五:依法应当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违反党纪、政纪责任。

被举报人作为鹤岗市市政府和南山区主要负责人,没有依法、依规做好棚户区改造工程,而是打着棚户区改造的幌子进行商业开发。不是为百姓造福、而是毁掉企业,残害百姓。依据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部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中纪办)(2011)8号)规定,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举报人对举报人的加工厂实施的种种行为,已经构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行为,且给举报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停业严重亏损,破产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处罚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我的加工厂的损失已经远远超出此规定,请求在追究被举报人违纪行为的同时,将本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多年来我一直走在维权的路上,逐级把我的受害事实和被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至今也没有得到解决。我现将鹤岗市人民政府、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的违法犯罪情况举报给全国各大媒体,希望媒体来监督,盼望国家纪检监察机关早日对违法单位和违法责任人依法给予立案查处。

附件一:

1、举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2008年6月22日黑龙江省发改委黑政发改投资【2008】557号《关

于鹤岗市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棵户区改造工程2008年度建设方案的批复》。

3、2008年12月1日鹤岗市天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鹤政土【200】80号《关于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建平安小区改造工程用地的批复》。

4、2008年12月1日鹤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鹤岗市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证明涉案棚户区改造土地用途是住宅用地,只限用于建设平安小区改造项目事实。

5、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现场照片及地图位置。证明违法单位对涉案的棚户区改造土地搭车修建了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

6、鹤岗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鹤国土资告字【201016】号),证明违法行为单位将只限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土地进行进行了招拍挂,违法进行了商业开发的事实。

7、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黑行终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

原文链接: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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